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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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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15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59号                  2004-10-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二〇〇四年度继续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同意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2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4年度起由其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你局研究决定。

  三、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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