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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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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28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83号                2005-04-0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上海(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年产20万吨聚碳酸酯、20万吨双酚A及17万吨聚碳酸二苯酯等,以及向其他企业提供水、蒸汽等基础设施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产业领域。该公司注册资本1.881亿美元(截止2003年底,外方已到位资金4053万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及《财政部关于发布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税字91号)规定,同意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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