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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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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4.8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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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2015.4.8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补丁文件:新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修改意见解析 (陈玉琢 何国民)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执行《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下称新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起,西部地区企业按照新产业目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形分段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本通知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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