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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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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109号
文件名: 国税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6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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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9号         1994-04-26

  为了把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辅导活动的目的:通过宣传辅导活动,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哪里申报纳税;使每个扣缴义务人明了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从而,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宣传辅导活动的内容

  (一)结合我局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广泛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宣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解答群众关心和疑难的问题。
  (二)深入细致地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法辅导,讲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和代扣代缴的操作程序。

  三、宣传辅导活动的安排:开展活动的起止时间、组织形式,全国不作统一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活动开始时间最好不迟于五月中旬,延续的时间要以达到活动目的和取得成效为原则。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宣传辅导活动,主管副局长要专门抓。
  鉴于组建两套税务机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为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各地要合理调配人力,精心组织,周到安排,切实把宣传辅导活动搞好。
  (二)要做到宣传与辅导结合,不可偏废。各地要在城乡广泛张贴《通告》,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编写。
  宣传辅导材料,除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外,每个税务征收机构还应采取下户辅导、以会带训、按行业或系统进行集中辅导等方式,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工作逐一落实到其所辖的每个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活动既要轰轰烈烈,更要扎扎实实,力戒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把工作做深做细,不仅要对一般群众宣传,更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对重点税源单位和高收入个人进行宣传辅导,做到一般和重点结合,点与面结合,使宣传辅导活动落到实处,取得更大成效。
  (四)各地要把开展这次活动作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新起点,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和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下决心查处一批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的偷、抗税者和拒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开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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