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预拨2020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沪财社〔2020〕157号
_________________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预拨)预算的通知》(财资〔2020〕8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央财政对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按照地方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地方接收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管理。
2. 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地方管理。
3. 管理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
二、根据财政部预拨本市的2020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补助资金情况和你区(人社、档案)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数量占全市应移交人事档案总量的比例,预拨你区2020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___________万元,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据实清算。该补助资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01费用补贴”和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23010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支出”。补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与区财力结算。
三、各区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认真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负担。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