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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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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41010/0017-16450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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