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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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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00721/0017-16071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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