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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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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90914/0017-16537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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