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在本市范围内的小汽车生产企业按我市重新修改后的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附:修改后的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