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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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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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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7: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0981883&idx=2&sn=7552bdefe0e4510ce9030bdb78b14369&chksm=f76af989c01d709f07e927b7a7bd027121a9f061e7c9609192fe0840e461f927f1081e6f492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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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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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录制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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