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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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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1998]13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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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8]133号          1998-09-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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