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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7]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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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税[1997]890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7]890号       1997-11-0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将含脂羊毛在增值税分类体系中归于农产品。据此,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税号51011100)和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税号510119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自1997年11月5日起改按13%的税率计征。

在此之前(不含当日)报关进口的含脂羊毛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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