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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 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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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预字[1997]108号
文件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 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7.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
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7.4.15    发文字号: 财预字[1997]108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的退税速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请,经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税,同时报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二、财政部在纳税地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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