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4
  • Tax100会员 27948
查看: 32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124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0-12-16 15: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12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9-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124号  1999-03-15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0年1月19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