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88
  • Tax100会员 27943
查看: 55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36号  1994-09-20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0-12-14 16: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53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36号                 1994-09-20

北京、上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陕西、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江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南、福建、广东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疆、广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抄函一份。内称:该公司在上海、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财会人员,无法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同时,为扩展业务,将在全国70个城市销售本公司产品,涉及的纳税地点多。考虑以上情况,为便利企业经营,减少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杂手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研究,特暂准该公司在其总机构所在地北京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视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产品所需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购用;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以外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临时性货物销售,应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回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