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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税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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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94]财税字第1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税字第13号        1994-04-11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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