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3
  • Tax100会员 27946
查看: 357|回复: 0

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8]108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0-12-14 14: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1988]10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8-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8]108号                1988-06-06

  1988年6月3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减税、免税
  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所规定的减免税的综合利用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应按照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
  
  三、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