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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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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2]39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2]39号                 2002-03-25

上海、宁波、厦门、深圳、黄埔、南宁海关:
  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豆粕缴纳的增值税(详见附件),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附件: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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