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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举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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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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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02: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安税务
标题: 征收率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举例告诉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Tg5MzUwNQ==&mid=2247487225&idx=5&sn=fb4568637a25bf9b7ba8ec36aeb4fd56&chksm=fcd87c97cbaff581d3691ea0ce4612a4e846ca47395c48c022ca043c63f451c6cec62f25f9e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09
二维码: -
近日,有纳税人咨询:“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权威解答。

  解答称,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举例说明
以2020年二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的情况为例,其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99.01万元(=100/(1+1%)),应纳增值税额为0.99万元(=99.01×1%)。从企业所得税看,企业收到100万元(含税),应纳增值税额0.99万元(按1%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申报收入为99.01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部分1.98万元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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