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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0〕162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辽宁省辽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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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1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7/content_5567729.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20〕162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辽宁省辽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辽宁省辽阳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20〕16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辽阳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辽阳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辽阳市历史悠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色鲜明,文化遗存丰富多样,城市发展脉络清晰,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辽阳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强化历史文化保护,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在规划和建设中,要科学统筹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辽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0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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