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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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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 1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zhld/202012/t20201201_2387655.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免罚审慎监管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梳理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实施包容免罚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制度,是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落实,着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依据,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二)《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点击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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