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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每当我们需要商家提供发票时,
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
如果您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定要及时说“不”!
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见招拆招~
借口一:发票开具要去公司,营业门店开不了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只要是正常经营的单位和场所,一旦发生商品买卖关系,都应提供发票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借口二:发票开具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无法开具
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劳务或服务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但是如果个人消费者需要销售方为其邮寄纸质发票,需要将邮寄所需信息提供给销售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
借口三:超过时间期限不能补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凭购物凭证即可补开发票,不存在时间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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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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