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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诵读』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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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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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05: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顺税务
标题: 『民法典诵读』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A5MDI0NQ==&mid=2659701044&idx=2&sn=7baa5096e46853e6ab8f2ff2d9e5e424&chksm=8b10499ebc67c08809ac819309312e38baca20067dbc0cf11e4a86058c574721ae3640145b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7
二维码: -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民法典诵读第11期
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朗读者:杨大磊(关岭县税务局)
编辑: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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