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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发票开具规定之预付卡业务
预付卡,通俗来说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各类购物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目前现有的预付卡销售有四种形式:单用途预付卡销售、多用途预付卡销售、成品油预付卡销售、ETC预付费充值销售。
本期将针对单用途预付卡销售发票开具规定向大家进行讲解~
单用途预付卡销售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各环节发票开具及纳税情况
1、售卡方
(1)(收到购卡、充值等预收款):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收取手续费等佣金):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方
(1)(提供货物、服务):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收到结算销售款):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持卡方
(1)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代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预付卡未实际消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预付卡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用物品或者服务消费时,根据实际消费凭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将预付卡赠送他人时,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5)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无法再向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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