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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纳税人:一文带你了解发票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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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0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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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全体纳税人:一文带你了解发票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6018&idx=1&sn=56c8b3570f5c747c0a3bcb1159b83fe1&chksm=bd3774238a40fd35b28b0330da7a5525997e9fc86dd19d4ae7648c62cfc790dd139cd68017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2
二维码:
-
@全体纳税人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已经颁布施行一系列行政法规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税收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01
PART
发票开具的义务
NO.1
税法义务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作为销售方
的税法义务
,受到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约束,应属于税法性质的范畴。
NO.2
合同随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条款即是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而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协助履行主给付义务,应属于
合同的附
随义务范畴。
? 发票开具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专用发票须依客户依法索取而开具,且非禁止开具范围;若客户不索取专用发票,则收款方负有开具普通发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02
PART
索取发票的权利授权手机号实名验证
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03
PART
未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如出卖人拒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买受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来维护其权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的规定,责令买受人限期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民事救济途径
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买受人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因出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必然导致买受人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遭受损失,买受人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此,买受人既选择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起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投诉
联系方式
芜湖市镜湖区 0553-5723053
芜湖市弋江区 0553-4818168
芜湖市鸠江区 0553-5012295
芜湖市三山区 0553-3918495
芜湖市经开区 0553-3992576
芜湖市繁昌区 0553-7872406
芜湖市湾沚区 0553-8811678
芜湖市无为市 0553-6615447
索取和提供正规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有向经营者索取发票的权利,经营者在开具发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
总 结
1、作为购买方,有权利索取发票,但是并非义务。
2、消费者个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作为销售方,若对方属于“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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