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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课堂 | 关于滞纳金的那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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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10 0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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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纳税课堂 | 关于滞纳金的那些知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5877&idx=1&sn=075d643d4fa426af213ced26569e1683&chksm=bd3777948a40fe821f4738db8f813d41cda5b160f7257b6d807c910df8251d5667fe8e152c3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9
二维码:
-
滞纳金
如何计算、缴纳?
关注的热点问题来啦......
1
为何缴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2
适用情形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三条
规定,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包括:
●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规定:
●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
计算公式
应缴纳滞纳金=未缴纳税款*延迟纳税天数*万分之五
4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滞纳金的缴纳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 热点问题 —
!
1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企业自查补报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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