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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 这起巨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尚待破解的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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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1-5 00: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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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云待解: 虚假巨额进项发票从何而来?

文/税海涛声
不久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5人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该团伙5名成员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利用其控制淄博丰驰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冠麟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荣飞顺物流有限公司等20多家物流、运输、商贸公司,为淄博建发物资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5份,虚开的税额高达611万元(6,115,204.39元),非法获取开票费440余万元(4,407,905元)。主犯高某华、刘某章以及何某三人分别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0年,另外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的几名案犯中,年龄最大的高某华已有70岁,这个年龄还从事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且因此被判重刑,这自然成了本案引起关注的一个方面。

网友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中,焦点之一就是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也就是与本案案涉20多家公司虚开发票相关的的上游和下游企业(个人)是怎么处理的。
对于网友们所关注的接受案涉虚开发票的一方(下游企业),经查询,其中的淄博建发物资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该公司涉案的其他两人也被判刑;同时,该公司退缴在案的税款4,173,589.73元,上缴国库。
而网友们关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本案的上游涉案企业(或个人)的情况,即案涉20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进项发票来源。现在来看,确实让人觉得有些扑朔迷离。
据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披露,案犯及其辩护人几次提及“按3%左右缴纳的税款”;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也认定“被告人缴纳了三个点的税,是为连续实施犯罪支出的必要成本”。
二审法院认定:经查,3%税负系上诉人高某华、刘某章、何某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最低税率,为维持涉案的物流公司得以继续存在而向税务部门缴纳。
又,经查询,案涉的20多家公司大多数为一般纳税人。



再从法院确认案涉企业“缴纳了三个点的税”这一情节分析,案涉20多家公司并非采取暴力虚开的手段作案,而是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按照本案虚开的税额高达611万元反推计算,案涉6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虚开的运费金额(不含税)约为5800万元左右,价税合计约6400余万元。
上述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为这些虚开发票的公司代理记账的两个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也证实,在每月记账时都会收到案犯拿来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认证、申报抵扣等情况。

众所周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要抵扣销项税额,就必须取得扣税凭证,并且是能起到抵扣税款作用的扣税凭证。
继而,从法院认定案涉20多家公司是与受票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的案涉6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案犯辩称所谓“无车承运”等情况分析,可以肯定的是,这20多家公司据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发票绝大部分应是非法取得的。
再从物流、运输公司的行业经营特点来分析,要能达到长期掩盖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的目的,又要控制在“按3%左右缴纳税款”,一般只有大量取得虚假的车辆燃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辅以通行费发票(可抵扣税额极少)等其他扣税凭证才能得以实现。
那么,本案这些巨额进项税额所对应的虚假进项发票是怎么来的呢?那些为本案中20多家虚开发票的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企业又应当怎么处理呢?
这些疑云,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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