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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战友,税收优惠助您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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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31 0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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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普法】战友,税收优惠助您创业就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490474&idx=2&sn=a37131bee2e8b03dec69d66c8ea8470c&chksm=ec19c825db6e41333669242a1c88923dcb83b94dd4ed24e615d7baf0ac7764c954be0e14434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30
二维码:
-
近日,恰逢抗美援朝70周年
战士们的事迹深深地感染着神州大地
同样在这个时候
新时代的战士们普遍迎来“退伍季”
无论您在9月已经退伍
还是准备在12月退伍
看完这些问题
您会发现创业就业之路
有
税收优惠政策
的守护
Q1:我是一名退伍士兵,想开个小超市从事个体经营,请问怎么免税呢?
答: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月数。)
案例1:
扬州市李某是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019年10月办理A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当地每户每年减免税限额为14400元,A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最高可减免税额是多少?
答:张某2019年度10月在某市办理A个体工商户登记,2019年度实际经营月数为3个月(10-12月),A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减免税限额=14400÷12×3=3600元。
案例2:
如果上文的李某2019年4季度(10-12月)应缴纳增值税3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元、教育费附加45元、地方教育附加30元、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李某如何享受4季度税收优惠?
答:由案例1李某四季度减免税限额为3600元。按照政策规定依次扣减。3600-3000-105-45-30-1000=-580。所以享受减免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80元。
依据: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一条、第二条
Q2:我是一名乡镇企业负责人,最近大批退役士兵返乡,如果我雇佣他们,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案例3:
扬州市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招用3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入职当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时间见表1。本市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核算B企业2019年减免税总额?
答:B企业2019年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7+6+9)÷12×9000=16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员工入职时间不一样,王某某4月入职,B企业在5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年度享受减免税限额为9÷12*9000=6750元;张某某6月入职,B企业在7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年度享受减免税限额调整为(9+7)÷12*9000=12000元;李某某7月入职,B企业在8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年度享受减免税限额调整为(9+7+6)÷12×9000=16500元。
案例4:
假使B企业2019年4至6月未产生销售收入,7月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计算应纳7月份增值税1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B企业如何享受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答:由案例3得知B企业截止7月份,2019年度减免税限额调整为16500元。按照政策规定依次扣减2019年7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00元、教育费附加300元、地方教育附加200元,共扣减11200元,剩余5300元限额可以在下月纳税申报时,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年度终了时,仍未扣减完的5300元限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仍扣缴不完的限额,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依据: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一条、第二条
Q3:我是军队转业干部,同样想开个小超市从事个体经营,请问怎么免税呢?
答: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Q4:我打算成立一个企业,用录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我怎么才能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
答: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仪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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