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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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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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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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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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