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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每日一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含境外)股票究竟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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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28 11: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1028 每日一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含境外)股票究竟如何缴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8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不久前,我们一起讨论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究竟如何缴税》,现补充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部分,修订重新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有位企业家朋友咨询: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究竟要缴哪些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分清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是限售股股票还是非限售股股票,其次再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讨论。

  今天,我们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免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总结: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提醒01:增值税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提醒0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无论是限售股股票,还是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都是金融商品转让,都应依法免征增值税。

  提醒03:个人通过深港通、沪港通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印发)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票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票,一般是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实施以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续有效。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二)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境内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其他限售股。

  提醒04: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提醒05:境内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限售股的具体范围,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三)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除我国财税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2022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06: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文件,该政策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提醒07: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方按1‰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醒08: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提醒09: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思考: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长期坚持原创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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