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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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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08: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25053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8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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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25053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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