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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爱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要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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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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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03: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泰州税务
标题: 敬老爱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要知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jI4NjcwMg==&mid=2247494167&idx=1&sn=0ebfe05f2df2e5f988f42580c7fa9549&chksm=fb1e5c16cc69d500878d0f869530cb6f31d3bd3fe07a81fae911302e1a445e7411ef83e562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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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道桑榆晚
为霞尚满天

本月是全国第11个“敬老月”,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的老龄事业取得很大进展,国家持续大力支持相关养老产业的发展,对企业、个人在养老服务、老人赡养、离退休工资等方面均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下面
苏小税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吧!


苏小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一)赡养老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退休、离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

(三)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苏小税
二、增值税

(一)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苏小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按90%减计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苏小税
四、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

供稿:高港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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