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税收优惠
|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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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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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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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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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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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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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2.《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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