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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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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意:这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增值税,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不需要视同销售:

1、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

2、移送给分支机构是自用而非用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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