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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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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11 03: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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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徐州税务
标题: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U3OTQzMw==&mid=2649822824&idx=4&sn=717505b8a7cfd4952de138d71fb3c79e&chksm=87781aeeb00f93f86fab1ca2d874b23c55b3c5465a22ab61ee2310f6b5b2abf0d11e18d4649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0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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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主体
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优惠内容
在江苏省范围内,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优惠期限
1.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享受条件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2.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持《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五、享受方式
无需备案,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0号)
3.《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
(供稿单位:货物和劳务税科、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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