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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海人社局 关于征求《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 《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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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0: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zcfg/zcfginfo.action?rid=78000
发文单位: 青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人社局 关于征求《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 《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人社局
关于征求《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 《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健全和完善符合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草拟了《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认真阅研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务于101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意见建议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旅游厅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971-8258155
电子邮箱:591427294@qq.com


附件:1.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9
  

  

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加强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文博事业蓬勃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2019〕8号)任务部署和《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文博事业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属性和专业技术人员特性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发展和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评用相宜,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破除“四唯”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统筹推进,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三、改革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来青投资创办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文博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文博事业单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外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推进放管服、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此次职称制度改革后,我省文博专业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2.调整专业设置根据文博行业特点和职业属性,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根据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调整或取消、增设或整合文博系列专业类别
(二)完善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修订《青海省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1.以德为先,德才兼备。把品德放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2.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查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均可作为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业绩成果,并将技术创新、技术推广等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公认,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根据我省实际,探索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别和范围。
4.实行国家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推荐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层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职称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标准。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推荐条件。
5.向优秀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倾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直接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限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专业,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不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据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可予以适当倾斜。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规定程序、核准备案要求组建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相应评委会专家库,并加强各级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突出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遴选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业人才和吸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文博基层一线单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明确评委职责权限,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中,本单位以外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全省统一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2.丰富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综合采取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3.畅通职称申报途径。非公有制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时享有同等待遇。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按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推进放管服改革
1.科学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改进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我省文博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可按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类别,在评委会可单独设立评审小组。探索在文博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研究水平高的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
2.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及时公布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申报评审工作透明度。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信息的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不予聘任,不享受相关待遇。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
(五)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结合行业或事业单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3.建立退出机制。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改革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积极推进,稳慎实施,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0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涉及改革的部门、用人单位、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让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理解、支持改革,为促进职称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1月)
1.核定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根据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按照2020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依据《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改革后首次职称评审工作。
3)择优聘用。用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择优聘用。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各地区、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收集整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我省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旅游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文化旅游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对照改革内容、评审程序和要求抓好各项落实,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三)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同时认真研究、稳妥处理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共同研判、协同处理。





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创新创造能力和业绩贡献,进一步激发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来青投资创办企业等单位中从事文博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文博事业单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外人员)。
第二条 文物博物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学历资历要求、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业绩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热爱文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文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考核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次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评审。
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及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参加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学历、资历要求。申请认定、晋升文博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从实际从事本专业时间计算。
认定条件
在文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中专学历(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三)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助理馆员
(四)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馆员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在青工作满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后,可申请认定副研究馆员
晋升条件
取得文物博物专业相应职称,被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 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晋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馆员。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助理馆员4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含职高、技校)或高中毕业学历 助理馆员5年。
(二)副研究馆员。取得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馆员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馆员7年。
(三)研究馆员。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副研究馆员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副研究馆员7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理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基本掌握文物博物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内部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参与文物博物专业项目1项及以上
3.参与文物博物专业方案、报告编写1项及以上。
以上项目或报告已通过国家或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或已正式出版。
第十 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专业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
2)作为前十名,参与省级以上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课题研究1项以上。
3)作为前十名,参与制(修)订省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内部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方面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
2)参与完成2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正式批复为准)。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防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一省文物局以项目验收通过为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市州文物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为准)。
4)从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参与文物保护修复项目2项或独立完成10件珍贵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省文物局验收文件为准,珍贵文物以青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备案的目录为准)。
5)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独立完成全部或5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考古论文、发掘简报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内部刊物是指全国文博系统内经出版发行部门批准的内部交流刊物)
2)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3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3作为前十名,文物考古方面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已结项,以结项报告排名顺序为准)。
4)全程参与完成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2项考古发掘,并同时参与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独立完成3幅测绘图或30件文物绘图、照片发表在出版物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调查、勘探报告和考古完工报告为准,考古绘图、照片以出版物中署名为准)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文物利用领域理论文章1篇以上,或内部刊物2篇以上。
2)参与“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1项;或参与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2项以上;或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7项以上。
3)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4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独立讲解500场次以上;或参与完成展览项目讲解词撰写3次以上。 (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
4.参与文创研发设计并投入生产文创产品30款以上(以文创产品的设计方案和);或参与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参与开发3款以上(含3款)文博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为准)
第十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取得相应级任职资格后,同时符合下例条件2项以上: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作为前五名主要人员,主持或参与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省级以上课题项目1项以上。
3)作为前五名主要人员,主持或参与制(修)订文物博物馆领域省级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技术规范1项以上。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方面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作为方案编制负责人、审核人、主要编制人员(限定前3名)完成3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中国家级不少于1项(以国家文物局批复为准),并通过省文物局验收2项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完成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1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省文物局验收通过为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以市(州)文物行政部门验收通过为准)。
4)从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完成文物保护修复项目4项或独立完成30件珍贵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省文物局验收文件为准,珍贵文物以青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备案的目录为准)。
5)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帐、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独立完成全部或8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以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
6)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为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或涉案文物鉴定机构成员,鉴定文物并出具鉴定意见书3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考古论文、考古简报、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业研究专著(含报告、译著)、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已结项)。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全程参与完成15项考古调查、勘探,或3项考古发掘,并完成相应项目结项或完工报告。独立完成10幅测绘图或50件文物绘图、照片发表在出版物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调查、勘探报告和考古完工报告为准,考古绘图、照片以出版物中署名为准)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文物利用领域理论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参与“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并入围1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2项;或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3项以上;或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0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3名)策划并组织实施7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或完成展览项目讲解词撰写6次以上。
4)独立研发文创设计并投入生产文创产品30款以上;或独立研发文创产品或本领域、本行业全省性奖项(前三名)2次;或主持完成3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主持开发3款以上文博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文物博物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到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
从事不同专业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须依据所从事专业进行申报,且同时符合本专业2项以上条件:
1.文物博物馆研究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主持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应用技术等方面省级以上课题项目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全国性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政策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政策法规、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4)作为前二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2.文物保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保护方面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作为方案编制负责人、审核人、主要编制人员(限定前2名)完成5项文物保护维修、监测、安全防范方案或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中国家级不少于2项(以国家文物局批复为准)。
3)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2名)完成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工程(以项目验收通过为准)。
4)从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限定前2名)完成文物保护修复项目6项或独立完成50件珍贵文物的修复或复制或拓印工作并通过验收(以验收文件为据)。
5)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为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或涉案文物鉴定机构成员,鉴定文物并出具鉴定意见书500份以上。
3.文物考古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文物考古理论文章、考古简报、报告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业研究专著(含报告、译著)、个人作品集、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报告、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3)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考古中国”重大项目1项,并完成项目验收(已结项)。
4)主持完成主动性考古项目4,并完成项目结项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考古项目入选“中国十大考古发现”。
5)主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加完成地方标准3项以上。
6)作为前二名,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4.文物利用
1)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文物利用领域理论文章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3篇以上,每篇文章不少于4000字。
2)主持的文物展览参加“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评选3项;或在本馆或全国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3项;或引进国家二级(含)以上博物馆展览4项以上;或设计并组织实施文物数字化展览项目12项以上。
3)主持策划并组织实施10场及以上大型(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社教活动。
4)独立研发文创设计并投入生产文创产品50款以上;或独立研发文创产品或本领域、本行业全国性奖项(前三名)1次;或主持完成4项文博行业数字化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使用;或主持开发4款以上文博行业相关软件并通过验收使用(以产品设计方案和单位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正高级破格晋升条件
在文博领域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做出重大贡献,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高级。
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正高级。
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中的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评审条件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或专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在工作实践中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技术难题,得到群众公认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的,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且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行业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副高级破格晋升条件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作为前五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前五名,参加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作为前五名,制定2项地方标准,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行业部委等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全省统一的文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通过评审取得的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教育行政部门学历、学位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为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
第十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省部级、市(州)厅级、县(区、市)级及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别;“主持人”指排名第一。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学技术奖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同一技术标准,同时获得标准发布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只计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其他单位申报职称人员,以及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于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二十三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一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次,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档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二)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在本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不得申报。
(五)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不得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专利等。
(二)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成果证书。
(三)在各类电子期刊、内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四)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五)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文化厅印发的《青海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文人字〔200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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