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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回家,就再也不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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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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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 03: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这次回家,就再也不走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53313&idx=3&sn=a233cddca504a56b75849ef3930c3fcd&chksm=889ab996bfed3080082b70f941d22964a53cf4df33778a86a252896db1cff20803d9e49f79c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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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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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团圆


中秋,月正圆
替您准备了一份
满载心意的礼物
duang~
返乡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大礼包
这次回家,再也不走了
团圆是最好的礼物

一、重点人群

创业篇

政 策 一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其中,根据皖财税法〔2019〕183号文件规定,安徽省可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就业篇

政 策 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其中,根据皖财税法〔2019〕183号文件规定,安徽省可按每户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 策 二
·【享受主体】
2020年7月1日后入职的新就业人员工资薪金、实习学生劳务报酬
·【优惠内容】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享受条件】
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二、退役士兵及家属

创业篇



政 策 一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其中,根据皖财税法〔2019〕182号文件规定,安徽省可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 策 二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 策 三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就业篇

政 策 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其中,根据皖财税法〔2019〕182号文件规定,安徽省可按每户每年9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 策 二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想回家的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 策 一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政 策 二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产品;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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