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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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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1300033.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1-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门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方便就医”和“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的原则,我们认为,凡参保单位所在地的医院、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 医务室、门诊部,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符合《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进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限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尚未明确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前,各地办的福利院、敬老院内设的医疗室、卫生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我省现正在研究和拟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待有关办法出台后,再按省的办法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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