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47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1028|回复: 2

搭建海外投资架构 税务事项须综合考量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2020-9-28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作者:梁红星

作者系“一带一路”税收实务专家,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

中国“走出去”企业如何搭建全球合法、有效的多层投资框架,以获得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参与中国成功“走出去”民企和国企实操经验,提炼出各个层级海外投资控股架构税务事项的要点、利弊及风险,分析“走出去”企业应综合考量税务事项及各方面因素,供读者参考。


一般而言,企业在计划进行海外投资之前,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搭建海外投资交易的境外架构。那么,首先来看一组常见的海外投资所搭建的架构图。


cb7162e0-2f44-487f-96b8-9beb75701e11.png


搭建境外架构的考虑因素很多,投资人搭建一个完整的海外架构,往往要考虑投资人整体的商业目的、海外架构中涉及的各层公司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中,税收筹划空间、设立及运营成本等无疑是影响投资人选择中间境外架构的最重要因素。



搭建全球投资架构:需考量的主要税务因素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在税务事项上须考量的因素有:双边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规定、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方面。

税收协定方面,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给予优惠的预提税税率,如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0~7%,而没有协定的预提税税率为10%~25%。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协定优惠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受益所有人”的限制条件。比如,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的参股比例(如20%以上),持股时间(如12月以上),还需要有实质性业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还要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等等。在受控外国公司规定(CFC rule)方面,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或者由我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我国税务机关可对此利润视同分配,并予以征税。

此外,“走出去”企业还要考虑相关国家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等方面的规定,防范由此所产生的税务风险。

1. 资本弱化是针对企业关联方债务与资本金的比例作出的规定,即企业的关联方债务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产生的利息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以防止企业通过过度负债,以利息费用税前抵扣来避税。

2. 转让定价管理,指各国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3. 反避税方面,企业需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和共同申报准则(CRS),一些激进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相关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税收征管、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集团比较理想的全球投资架构,应兼顾税负较低且符合商业运作的需求,即在全球的实际税负较低,同时保障在全球各地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顶层投资地:选择避税地或低税国

在一个全球实际有效税负较低的投资框架中,顶层机构通常选择设立在避税地或低税地,这些避税地或低税地具有一些共同特点:社会稳定、没有税或税负较低、注册公司方便、维护成本少、有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务等等。“走出去”企业选择顶层机构注册地,在看中避税地或低税地独具优势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相关的税务因素。


例如: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没有直接税收;注册离岸公司手续非常简单,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前期资本;公司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没有税收,除非这些股份与房地产投资有关;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隐私权保护等。


例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即行使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与1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与中国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无外汇管制,对外来投资者将股息和资金调回无限制等。


例如: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对股息不征预提税,对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为15%,对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10%,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新加坡已与70多个国家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其对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所得实行有条件的免税优惠;新加坡无外汇管制,法治健全,中介专业服务非常发达。

因此,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新加坡不仅设立投资公司,还附加有区域管理中心(亚太总部)、区域物流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


实际操作中,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大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BVI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和国企,选择在香港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也有一些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新加坡做为最顶层或第二层投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国家对纯粹的避税地,出台了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特别是在近些年来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如BEPS),对像开曼、BVI等传统的纯粹避税地施加了空前的压力。开曼等避税地也开始等制定了“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要求在它们那里注册的公司需要具有与相关经营活动相符的“经济实质”,并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如果公司不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就可能面临处罚,甚至被注销。开曼群岛新颁布的“经济实质法”对于只从事“纯粹控股”业务的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要求远低于从事其它“相关活动”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的公司,只要求其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reduced economic substance test)的两项条件:

1.该公司确认其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所有申报要求;

2.该公司具有“足够的(adequate)”人力资源和岛上注册场所以满足持有和管理股份的需要。

换言之,在开曼设立“纯粹控股公司”,需要通过雇佣专职人员或增添专门办公场所来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但是若在开曼的公司还从事了其它“相关活动”,则必须要在当地雇人、租办公室等以满足更高的经济实质要求。目前开曼等避税地的相关政策还在继续更新和细化,本文提醒中国“走出去”企业要密切关注并采取对应措施。

另外,“走出去”企业一般会选择在顶层下(即在第二层~第三层),再加上一些有税但相对较低、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纯粹地叠加避税地。“走出去”企业注意不要采用过激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筹划,不能追求极端的避税目的,直接将顶层的避税港与有实际业务的公司相关联。



中间层投资地:选择协定多、条件优的国家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中间控股公司架构(第三层~第四层)时,一般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不是明显的低税国),税收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的国家,同时关注该国有关控股公司经营的实体化规定、最低财税申报要求和披露制度、公司设立和日常遵从维护成本、中介服务水平和成本等。

根据以往的经验,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企业看中的就是这些国家规范的市场环境和较优惠的税收待遇。

以荷兰为例,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与100多个国家、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可以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可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以预约申请的形式,从当地税务机关得到确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是较低的,且实行联合报税制度,相关联的企业可以盈亏互抵;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税制度,即符合条件的荷兰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可享受免税优惠。

再以比利时为例,同样是欧盟成员国,其也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企业可享有优惠的协定税率;比利时的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享有免税优惠待遇。

此外,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具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优势,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而瑞士和爱尔兰在金融方面有特殊的税收优惠。鉴于上述税收因素和商业因素的比较优势,大多数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上述国家作为中间层投资国。



底层投资地:对应实际业务所在国

“走出去”企业在选择底层投资国时(第四层~第五层),大部分选择有实质业务运作或项目所在的国家。

在中国新的五层间接抵免税收规定下,随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和多元化,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并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框架的税收优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隔离税务风险和相关的商务风险。



中国投资公司:可设在海南自贸港

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随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在海南自贸区设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境外投资所得也参照欧盟“参与免税”的通行做法,即境外所得汇回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实质上是改变了以往中国内地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原则和方法,即从属人原则的抵免法,改为了属地原则的免税法,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为了不使海南自贸区成为世界新的避税地或中国内地的避税“洼地”,国家特别规定了产业导向和实体化的要求。

对于境外投资所得免税也有限定条件: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要超过20%;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目前在海南自贸港获得境外所得有四种方式:

1. 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 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 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在满足上述限定条件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考虑将中国的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设立在海南自贸港,以便享受中国最优的税收优惠待遇。

笔者在此提醒,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搭建境外投资架构时,还要特别关注和遵从中国相关反避税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执行要求。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与时俱进,参照国际反避税惯例(如BEPS),强调价值创造地或者经济活动发生地原则,利用税收情报互换和银行间纳税信息共享(CRS),甚至运用大数据管理,其应对税收协定滥用更加严格,对境外所得反避税的操作也更加成熟。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空壳注册公司”,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导管公司(SPV)”,或将境外所得频繁转移到第三国,或设计间接股权转让专门避税,或长期滞留利润在境外等,这些避税操作将面临中国反避税的空前的挑战和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控股架构设计要事先筹划,综合衡量,灵活应对潜在的各国国际税收制度、规章的变化,力争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