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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39周(09.21-09.25)周末问答
文/李冼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9月21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答: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6种情形如下: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二、2020年9月22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37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主要备案资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2020年9月23日:虚开方向受票方收取的税款和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虚开方向受票方收取的税款和手续费,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也不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其他应受税务处罚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2020年9月24日:个人接受祖父捐赠的股权转让,其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定?
答:个人接受捐赠的股权,属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五、2020年9月25日: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是否缴纳个税?
答: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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