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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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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3 10: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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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昆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有关规定,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 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本意见实施时,已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意见保障范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 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从其规定。
(二)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 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参保 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 缴费补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 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参保缴 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中列支。市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重复征地的不重复享受补助。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 不到 15 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已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3 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不按照本意见选择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统筹账户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补助。
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全面推行后,补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二、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1.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 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 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 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 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 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 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 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为保障原待遇不降 低,补足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不可继承。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 待遇总额。
3.为确保制度平稳衔接过渡,本意见实施之日已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同时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4.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3 号文件领取附加养老待遇的 参保人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 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 1 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其中,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严格执行“先保后征”。
政府征用土地时,收取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金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自然资源规划及有关部门应对历年来应缴未缴的专项资金进行全 面清理和追缴。
(二)建立风险准备金。
在土地出让后,按照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 10%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四、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部署,加强对昆明市改革工作的 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及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重要工作进行 决策、指导、协调、督促。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 专项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工协作,加强对口联系,负责收集分析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 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
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 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社保审核、参保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被征地人员政府补助所需 资金的划拨、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被征地人员 身份确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金征收和清欠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被征地人员土地 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审核,协同做好被征地人员身 份确认等工作;
市审计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对专项资金及风险准 备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被征地人员户籍、年 龄等身份信息的确认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政府信息资 源共享平台搭建,促进政府信息数据共享等工作。
(三)压实县(市)区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落 实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 周密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辖区内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 补助条件审查、参保经办等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准确 地宣讲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 制,做到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 的发生。要对保障范围严格把关,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纳入 补助范围。如因把关不严,自行扩大保障范围,所产生的资金和 后果自行承担。
(四)提升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改革完 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投入及经办队伍建设,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经办管理规程。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 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建立定期数据分析比对制度,充 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和效率。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级各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及个人需对提供的数据及材料负责。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审核把关不严而出现的错报、漏报导致执行政策存在偏差,造成资金损 失,引发矛盾纠纷,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责任,涉 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2020年3月1 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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