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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起 庄稼黄 涉农优惠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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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3 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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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秋风起 庄稼黄 涉农优惠来帮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497379&idx=1&sn=fa245b4903f33a6daf284f0d95b5fb67&chksm=97545ae4a023d3f28b22aca4c9fdabe5352d94dba6efcb7d798af66b884e307f6df94013ea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2
二维码:
-
AUT
UMN
秋
9/22
2020
分
2020/9/22
中国农民丰收节
从2018年起,每年的这个时候,既是秋分日,也是“中国农民丰收节”。
春种、夏管、秋收、冬藏,星移斗转,四季轮回。
秋分时节后,大江南北到处是一片繁忙的收割景象,丰收的喜悦洋溢在人们脸上。
我国的亿万农民
他们用自己辛勤的汗水
养育着世间的人们
他们面朝黄土背朝天
不论刮风下雨
炎热寒冷
我们应该珍惜粮食
拒绝浪费!!!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可有不少涉农优惠呢,小编整理了部分涉农优惠政策的内容以供参考,快来认领属于你的税收红包吧!
增值税
0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0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03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04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05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09
财税〔2017〕48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上三项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所得税
01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上两项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2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3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涉农税收优惠
01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3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04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05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06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 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07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08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具体适用条件及执行时间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来源:休宁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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