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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内将全部退出国家目录,改为社会化认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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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2 19: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这些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年底前将全部退出国家目录,不再由政府部门鉴定发证,改为社会化认定发证。
那么,如何做到分批退出?时间如何安排?退出后的后续工作怎么开展?我省对退出后的工作如何进行?一起来看!


如何分批有序的退出目录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何安排退出目录时间
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2.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
3.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上述有关工作请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如何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1.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
2.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3.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何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1.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
2.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如何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2.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各有关部门如何配合做好退出目录的相关工作
1.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单位要抓紧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将其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
3.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转型。

我省如何落实退出目录后的各项工作
1.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安排分批落实好退出目录后的各项工作。其中,焊工、保安员、安检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消防员、应急救援员、森林消防员等依法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不得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2.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退出前已发布鉴定考试计划或已受理职业资格鉴定申报的,向考生做好政策宣传,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服务,或退回有关费用。
有关职业在退出目录之日起,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仅可发布适用于补考的鉴定计划,且应在退出目录后三个月内实施鉴定。
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并按照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规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试点企业、技工院校推进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同时,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已完成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技师学院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要及时发布认定计划,积极开展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
  4.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退出目录前要严把鉴定质量关。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严禁突破标准开展鉴定;严格职业资格鉴定命题和考务管理;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严格职业资格质量督导,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571-85213802。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
(水平评价类76项)


来源:浙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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