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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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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井桃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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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2 1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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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高温酷暑季节,宁波市人社局温馨提示:
各地、各行业积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尤其提醒环卫、建设施工、物流寄递等行业,要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各用人单位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重要举措,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2018年下发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65号
),对高温作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
防暑降温工作相关问答
Q:
如何确定高温天气?
A: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Q:
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防暑降温措施?
A: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Q:
什么情况下应该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A: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Q:
什么情况下应该缩短室外露天作业?
A: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Q:
高温天气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A: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Q: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
A: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Q:
什么是高温津贴?
A:
高温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或高温作业的额外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Q:
什么情况下应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A: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Q:
我市对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A: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65号
)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我市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Q:
高温津贴应该以什么形式发放?
A: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即只要企业在6-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Q: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A:
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
》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65号
)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Q:
企业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A:
企业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提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协商解决高温津贴问题。
Q:
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高温天气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怎么办?
A: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因此,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民、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反映或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人力社保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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