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这个案例与一家日本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相关,该公司于1991年成立。该公司已缴股本为20亿日元,负责制造和销售精密医学器械,譬如温度计及血压计,其注册的生产周期为五十年。该公司约85%的产品通过位于日本的母公司出口到海外市场,如下图所示。 生产决策与经营决策由母公司做出。经授权,该子公司可将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客户,也可将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日本市场除外);此外,子公司还需向母公司提供产品,以便在日本市场销售。日本的母公司负责提供技术信息、建议与协助。 图示说明
产生的问题 向母公司所收取的产品价格比向中国境内客户所收取的价格低了10%,且也比向除日本之外的其他海外市场所收取的产品价格低于10%。 之所以存在这种差异,是为了积聚额外的收益,以便使该子公司在稍后时间能够以因使用母公司所提供的无形资产而以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进行补偿。在税务主管当局看来,该目的背后的真正意图是避免代扣代缴这些本应缴税的款项所得税。 子公司并未支付正常情况下应支付的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当于该公司销售收入的10%。由于未支付该笔费用,1993年至1999年期间,该公司未能缴纳所要求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 裁决 税务主管当局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1993年至1998年期间的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为2.6668亿人民币。随后,税务主管当局要求子公司将这些费用汇入母公司,从而使得子公司缴纳的代扣所得税税款达到2,666万人民币。1999年,额外的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确定为7,760万人民币,这使得该子公司需补缴776万人民币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