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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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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0: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线索,在对辖区内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发票联与记账联金额不符的问题,最后作出责令其补税4万余元,加收滞纳金1万余元,罚款2万余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公司2013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咨询服务费收入共计79.56万元,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手段,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仅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3.34万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该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作出了查补税滞罚7.5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案例解析: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列明的虚开发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修订时,考虑到虚开发票较为普遍且危害性较大,在罚则中增加了处罚条款,并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自199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发票在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堵塞财务漏洞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希望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重视规范自身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办法和相关领购验销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以免影响国家经济、税收秩序的同时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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