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A公司财务人员不了解规定,增值税报税时漏报1.8亿元的违约使用费收入,因此被税务局责令补缴增值税2000多万元,外加缴纳上百万元滞纳金。 案例详情: 某电力销售公司A公司在确认公司各项收入时笼统的将各种收入区分为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和无关的两类,在2010年时,该公司对用户收取“违约使用费”合计1.8亿元,其认为违约使用费与电力销售业务无关,将其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是“违约使用费”是公司向违规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是以电力销售为主体的价外费用,是对违约用户进行的一种惩罚性收费,属于税法规定“价外费用”中列明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收入,应将此违约使用费确认营业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局责令A公司将1.8亿元违约使用费并入增值税价外费用,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2,000多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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