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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某棉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棉纱。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8,293,883.92元,销项税额7,178,501.06元,进项税额6,757,063.05元,应纳税额421,438.01元,已纳税额421,438.01元。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抵扣有其特殊性,由于农产品的收购对象广泛,人员分散,大多为现金交易,农产品抵扣凭证是自行开具且自行保管,这就容易出现虚开虚抵等现象,违反增值税抵扣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近三年来的纳税资料,并将其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对比,发现稽查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否存在擅自扩大农产品抵扣凭证使用范围,如将棉花加工厂或打包厂等的皮棉硬件改头换面成原棉等。
2、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凭证的行为,编造虚假的收购业务开具或以少量开具大量。
3、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填写等是否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大金额开具的农产品抵扣凭证上。
根据行业特殊性,在收购环节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税务稽查人员为了了解企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及金额,以销售原棉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仓库和收购处调查了解,,并与车间技术人员座谈,了解原料的投入产出等情况,基本掌握了企业的收购对象、渠道、入库、产出、销售等资料。
通过突然袭击实施调账检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每个月份均存在收购皮棉自行开具的现象。
1、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缺位,居民身份证号栏填写的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为14位,正确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应为15位或18位,填开棉花收购抵扣凭证29份、金额288,573.20元。
2、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多位,农产品抵扣凭证居民身份证号栏填写的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为16位,正确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应为15位或18位,填开农产品抵扣凭证25份、金额249,013.20元。
3、涂改农产品抵扣凭证,涂改日期4份,金额39,919.50元。
4、居民身份证号号码错误,行政区域代码错误3份,日期错误2份,金额49,796.00元。
5、居民身份姓名错误,填开农产品抵扣凭证173份,金额1,752,623.90元,共计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抵扣凭证239份,金额2,379,925.80元,应转出增值税309,390.35元;以上货物已入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09,390.35元。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处以3000元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309390.3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309390.35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该公司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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