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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20〕121号 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做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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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1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20091714121770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20〕12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20〕121号 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做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做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2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加快我市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的人才支撑,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本市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专业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和标准
  在本市未组建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和船舶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之前,本市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工作可按如下方式开展:
  (一)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
  1.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初级职称可由本市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有关标准按19号文规定执行。
  2.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本市委托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市组建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按19号文规定执行。
  (二)船舶技术系列
  1.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考取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对应关系按54号文规定执行。船员适任考试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考生可直接向相关考务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2.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本市委托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市组建的船舶技术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按54号文规定执行。
  二、职称申报程序
  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规定,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推荐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市交通运输委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人材料并开具委托代评函,市人社局在函件上加盖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印章后,报送委托的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职称评审结果公布后,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职称信息管理系统”),补填相关申报信息,经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备案后,在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三、工作要求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是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区人社局和交通局、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和船舶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联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人事处、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市人社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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