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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应对中的税务稽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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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7 00: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稽查概览

近年来,由于某些高曝光度涉税案件的出现,使得税务稽查也随之备受关注。税务稽查作为最典型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检查手段多样、内容广泛、程序完备等特点,是税务机关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而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出台规定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如《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出台,使得税务稽查这一存在多年的税收管理手段出现了新的内容,本文便带你来认识一下“老面孔”及其“新容颜”。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有权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绝大多数检查针对纳税人,下文主要围绕纳税人进行讨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以下五个问题的解析,可以基本完成对于税务稽查的总体认识。

一、谁来具体负责稽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稽查,一般是指有权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绝大多数检查针对纳税人,下文主要围绕纳税人进行讨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以下五个问题的解析,可以基本完成对于税务稽查的总体认识。,“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因此,实践中如遇到稽查局开展纳税评估,或是税务所进行税务稽查,都会产生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纳税人有足够的理由对此提出质疑,甚至拒绝。

明确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后,针对不同案件还需要判定具体由哪一个稽查局来负责,即管辖问题。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简单来讲,

· 职能管辖是指稽查局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的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主要是国税、地税稽查部门分别负责所辖税种的稽查工作,这一管辖判定方式随着国地税合并工作的进行已然成为历史;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的权限;

·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稽查局之间,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

·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稽查局对某一稽查事项行使管辖权;

· 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案件的稽查局,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稽查局查处。

二、稽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说清了谁来稽查,再来谈谈稽查都查些什么。首先需要结合稽查局的权限进行说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从字面上理解为稽查局专门负责“偷逃骗抗”案件,其他案件概不负责;那么稽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偷逃骗抗”的情形,而是存在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能否直接进行查处?举例假设,如只存在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违法行为,稽查局能否对仅该行为进行罚款结案?司法实践中已有过类似判例,法院基本认为稽查局具有查处相关税务违法行为的职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关于稽查局权限的表述比较完整,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税务稽查案件通常与“偷逃骗抗”案件相关联,至少是立案检查时有这方面的线索和疑点,检查过程中也可以对发现的其他违法问题或涉税事项作出处理。

三、如何开展稽查?

1. 税务稽查程序的开展整体上分为四个环节,即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一般遵循分工制约原则,由稽查局内设的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具体来讲,选案环节是流程的起始点,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和分发;检查环节是稽查程序的重头戏,完成主要的取证工作,并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审理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核定性,可以对检查环节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执行环节负责组织稽查案件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入库。

2. 税务稽查主要采取的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能够采取的方法较多,可以通过一张表格对常见检查手段进行简单梳理:

四、稽查中纳税人的权利有哪些?

税务稽查的应对,我们会在系列文章中利用专篇加以讨论。作为税务稽查概览的组成部分,这里主要探讨被查对象在稽查程序中的权利。

五、税务稽查新趋势有哪些?

如前所述,税务稽查这张“老面孔”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展现了一些“新容颜”,并已逐步落实,值得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1. 随机抽查。按照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初步建立“双随机”机制,即检查对象随机、检查人员随机;其中更是明确,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在此制度下,任何纳税人都有成为被查对象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现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2. 规范检查。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从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管理、税务稽查综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该规范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从目前阶段看,该规范更像一种“内部操作手册”,着眼于防范稽查执法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更希望这部规范能够成为公开衡量税务稽查工作的一把标尺,督促税务稽查工作不断提高质效。

3. 统一稽查。国地税合并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制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国、地税稽查部门整合税务稽查资源,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随着国地税合并工作的开展,联合稽查已然转化为统一稽查,即成立统一的稽查队伍来负责税务稽查工作。在此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来讲,减少了多头重复检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负担;同时,一旦被确定为联合稽查对象,也会面临全部税种同时被查的新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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